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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人数:1162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 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基金会办公室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招聘。

 

第十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基金会办公室。由基金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入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聘用合同签订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的个人材料:合同制聘用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四章 培训、进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四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管理、晋升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业绩秘书长可提名正式入职一年后的员工晋升为秘书处下设部门主管,经请示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同意后晋升,待遇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如因擅自离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八章 假期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各项福利及加班补贴,参照《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员工可以申请入学校工会,享受工会福利,可以享受体检福利,具体标准参照贵州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 保险

第三十一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三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兼职人员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