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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人数:1168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贵州医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为充分调动贵州医科大学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鼓励校内各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筹集善款,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内各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专项基金”接受来自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的爱心捐赠,包括海内外校友、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

“专项基金”按照捐款方意愿,用于校内各单位教育事业发展,包括:

(一)学生的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资助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资助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

(五)资助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六)资助其他合乎捐赠者意愿、与贵州医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设立单位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立项表》─基金会审核同意─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需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设立专项基金的相应的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项目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单位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项目主管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校内各单位具体商定。工作组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确定专项基金会具体项目的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二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章 基金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工作组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 专项基金应单独设置项目,独立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第十条 管委会应定期(每半年)向相应单位党政联席工作会报告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并同时上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十“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自觉接受贵州医科大学在校师生、各地校友、爱心人士、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管委会应及时在相应单位等相关网站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基金会将定期在其官网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

二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同时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