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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贵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基金会需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包括年度资产预算编制、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清查核对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二)基金会需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具体包括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记账、按资产规定年限和折旧率计提折旧、记录资产处置价值等,并定期参与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帐实核对。
(三)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需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失时,使用人和管理人员要说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和受赠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列入基金会支出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购置,对于一般固定资产购置,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三十万元及以上或批量购置同一固定资产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和成交合同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针对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合同、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受赠管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需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实物人员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发票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凭合同协议、《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填写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与发票、用款审批单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需及时生成固定资产编号并将资产标签贴于固定资产实物上,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人员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分类账。
第十六条 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人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处,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未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及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时,由原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处,再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新使用人确认后,方可办理调账手续,并通知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人员做好备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人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处,再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含技术改造)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和价值管理人员共同组织评估,提出大修方案,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贵州医科大学以外的单位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和价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半年应对账一次,每一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由使用人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调整(减)固定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需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职工在调动工作时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因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转让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由使用人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处,再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的要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交由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人员做帐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