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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人数:1266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活动风险,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使基金会的各类资金更好地支持归主医科大学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投资活动规律,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规避风险,防止损失。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在确保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中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年度投资报告和计划;

(三)审定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五)检查和监督秘书处的投资活动;

(六)决定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搜集、调研和遴选;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监控,分析投资项目行情、前景、风险及收益等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五)负责投资活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若不属于重大投资,由秘书处在进行调研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理财报告,经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定签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金会在开展其他投资活动时,由秘书处初步筛选项目并提供背景材料,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核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重大投资须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并通过理事会正式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按照投资活动的类别、项目、数量、预期收益、投资期限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会可以收回投资财产:

(一)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投资项目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投资项目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会可以转让投资财产: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基金会公益性发展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处置投资财产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投资财产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活动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基金会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投资项目,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和开展委托投资过程中,应当定期对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机构的投资风格,适时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提取上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收益中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七章  投资活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