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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人数:1840

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薪酬发放程序和操作流程,充分调动基金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工资发放准确、及时、无误,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办法。此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聘用人员及实习生。

 

第三条 工资结构:

(一)基金会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实习生为生活补贴;

(二)基本工资是根据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基金会基础工作岗位基本工资按学校聘用制合同工标准予以发放;

(三)绩效工资是根据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技能、态度等综合表现等因素确定的工作报酬,基金会基础工作岗位绩效工资为对员工的各项工作指标考核合格后参照学校聘用制合同工予以发放,晋升部门主管后的员工,年终考核为优秀的,下一年起绩效工资上浮10%;

(四)年终绩效工资是基金会根据员工年度工作综合表现发放给员工的激励性工资,由秘书处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参照学校年终绩效奖发放标准,秘书处提交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第四条 扣除项目:

(一)扣除法定须代为扣缴的个人保险类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上各类费用扣缴基数为每月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发放总额,扣缴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扣除法定须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扣除违反基金会内部考勤制度的扣款。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每月25日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

(二)基金会聘用人员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绩效工资)-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会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的80%;

(四)新入职人员在当月上旬入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发放;在当月中旬入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的2/3发放;在当月下旬入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的1/3发放;

(五)离职人员在当月上旬离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的1/3发放;在当月中旬离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的2/3发放;在当月下旬离职,其当月工资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六)人员工资每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发放;年终绩效奖励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人员考核情况编制,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工资误算、误发管理:

(一)因误算、误发而超付工资的,基金会秘书处可向相关人员行使追索权;

(二)因误算、误发而少付工资的,相关人员本人可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核查属实的,可再向基金会秘书长报批后进行补发。

 

第七条 工资资料查阅与保管:

(一)如相关人员对本人工资有异议,可在工资发放后的5日内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

(二)基金会知晓工资信息人员需对工资信息保密,相关人员只可查阅本人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他人查阅;

(三)基金会人员工资发放资料由基金会会计人员负责编制凭证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